《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産糾紛确定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地域管轄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産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拖欠工程款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的一種,因此屬于專屬管轄,應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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