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産、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産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産、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生産銷售假藥罪立案标準是: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一)》第十七條規定,[生産、銷售假藥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産(包括配制)、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超标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誤診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贻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