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夫妻一方所有的債務包括: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财産負擔的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産或者投資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債務;
5、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等。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财産不足清償的,或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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