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媳、女婿不屬于法定贍養人的範疇,所承擔的僅僅是協助贍養的義務,法律也沒有規定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嶽父母有贍養義務。
雖然法律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但協助的義務不是贍養義務,且此規定隻适用于夫婦關系存續期間。若贍養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關系,或者贍養人死亡,那麼,配偶一方協助贍養的義務就自動解除了。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