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假冒專利的有:
1、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産品、産品的包裝上标注他人的專利号;
2、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3、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4、僞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法律依據】
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三條,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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