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債權人是指擁有無擔保公司債權的人。普通債權人的債權因其本息沒有直接财産擔保,所以一旦公司破産或清理,普通債權人隻能行使求償權,且求償順序位于有擔保公司債權人之後,因此其損失往往最重。所以,在公司面臨破産危險時,債務人(公司)往往與普通債權人達成合解協議,一方或雙方作出讓步,放棄或改變自己的權利,以避免公司進入破産程序,使普通債權人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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