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繼承法》對繼承份額有以下規定: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産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要予以照顧;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可以多分;
(4)對有撫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産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适當的遺産,但不列入繼承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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