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中對錄音證據有明确規定: 第二十二條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确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制件。提供複制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制 第四十九條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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