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根據修改後的《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山西省職工依法登記結婚的,法定婚假為30天,婚假期間,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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