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辭職的,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過來試用期用人單位辭職的,應當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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