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而起訴的,法院審理期限根據審理程序的不同,有不同的審理期限:若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審限一般是六個月;若适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則審限是三個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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