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挂靠形式從事道路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如果是屬于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的,則挂靠人與被挂靠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以挂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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