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與行紀合同都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彼此信任而産生,由一方代為另一方辦理委托的事務,其法律後果由委托方承受。但是,這兩種合同又有所區别:
1、行紀合同必須是有償的,委托人要向行紀人支付報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2、行紀合同的主體具有限定性。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托人可以為公民或法人,但行紀人隻能是經批準經營信托業務的法人,未經法定手續批準經營信托業務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經營信托業務,不能成為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而委托合同的适用範圍十分廣泛,各類民事主體之間均可建立委托合同關系,對委托人、受托人沒有什麼特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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