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法明确規定,禁止任何勞動單位使用童工。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勞動法禁止任何單位招用16周歲的未成年人。年滿16周歲可以參加工作。
一、2007年6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
1、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二、2002年9月18日通過的《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
第二條規定: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2、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3、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第三條規定:
1、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護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
2、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第四條規定:
1、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核查材料應當妥善保管。
三、對年滿16周歲但不滿18周歲的未成人就業及其勞動保護,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也有明确規定:
1、用人單位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應當責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罰款三千元以下的标準處罰。
2、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罰款三千元以下的标準處罰。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