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後,原告可以在宣判前可以撤訴。但要注意的是,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内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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