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意思主義、登記對抗主義、公示要件主義、物權形式主義。
物權變動定義:
物權法基本原理認為,物權的變動是指物權的産生、變更和消滅的總稱。我國《物權法》專設一章“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其實就是對物權變動的規定。物權變動是物權法上的一種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樣,物權的變動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實引起的。
能夠引起物權變動的民事法律事實有兩大類,一是物權法律行為,即物權行為,包括雙方物權行為和單方物權行為,雙方物權行為又稱為物權契約和物權合同;一類是物權行為以外的法律事實,包括生産、收益、繼承、時效、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或隐藏物、先占、添附、國家強制、标的物滅失、混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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