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保全證據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複制、鑒定、勘驗、制作詢問筆錄等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保全證據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到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保全證據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複制、鑒定、勘驗、制作詢問筆錄等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保全證據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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