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會計資産包括流動資産和非流動資産。流動資産中包括貨币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非流動資産中包括固定資産、在建工程、無形資産、長期投資、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資産、文物文化資産、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資源資産等。
政府會計内容包括三部分:概括起來可稱為“一項制度,兩個體系”即:政府會計準則體系、政府會計制度體系和政府财務報告制度。
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确認為資産:
(1)與該經濟資源相關的服務潛力很可能實現或者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會計主體;
(2)該經濟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政府會計主體在對資産進行計量時,一般應當采用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确定的資産金額能夠持續、可靠計量。符合資産定義和資産确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産負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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