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是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标的主張自己的權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見。
執行異議是指執行程序開始後,如果案外人(執行程序以外的人)認為所執行的标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請求權,或認為執行可能影響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複議申請人申請複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複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複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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