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賠償歸人民法院主管。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9條,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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