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證,是指一方當事人在行政法官主持下,對對方證人所作的盤問。
行政訴訟質證,指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法官主持下,于證據交換或庭審中,對對方展示的證據進行辨認、質詢、說明、解釋以确定證據效力的活動。
質證的價值,在于提高證據的可采性,尋找可定案證據,為認證作準備,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法官的内心确信。
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針對證據有無證明效力以及證明效力大小,進行質證。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隐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對未采納的證據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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