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想離婚能拖多久,這個涉及到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期限的問題。
如果一方想離婚,而另一方不想離婚。那麼想離婚的一方可以單方面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會根據起訴方的起訴理由判斷,是否支持雙方離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離婚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内審結。如果雙方不存在上述情景,那麼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一般不會判決離婚,第二次起訴則需要在第一次判決生效後的六個月後進行。當然在這個期間男女雙方是可以随時協議離婚的。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内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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