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的自發性。
個體行為是具有其内在的動力自動發生的,外在環境因素可以影響個體行為的方向與強度,但卻不能發動個體行為。
2、行為的因果性。
我們可以将行為看作是了個表現出來的結果,則這個行為必然存在事先的一個原因;當然,在行為産生之後,這個行為又可能成為下一個行為促發的原因。
3、行為的主動性。
個體行為不是盲目的,任何行為的産生絕不是偶然出現的,任何行為都是受個體的意識支配。行為者可能并不自覺地意識到自己的行為的原因,但這絕不證明他(她)不受自己意識的控制。
4、行為的持久性。
由于行為是有目的性的,是個體主動發生的,通常,在個體沒有達到自己的目标之前,這種行為也不會停止下來。
5、行為的可變性。
個體在追求個人目标以及環境的變化,選擇最有利的方式,達到個人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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