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也有不少用人單位的年休假标準往往比上述法定标準高,各公司年假與法定年假的差額,通常被稱為公司福利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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