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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行駛路人撞上算交通肇事嗎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7-18 14:11:29

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倘塘法庭審理并執結一起肇事車碰撞停在路邊的靜止車輛,靜止車輛又将在旁邊的人員撞傷導緻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原告代某領到賠償款後對法庭的工作表示了肯定,并對相關人員表示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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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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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7日原告代某将自己所有的小型面包車擺放在位于某汽修店門前更換機油。15時50分,孫某駕駛的投保于某保險公司小型客車駛出路面,撞上代某的面包車,緻面包車将在車邊的代某撞傷。該事故經雲南省公安局交通警察部門認定,孫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代某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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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後,代某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被告孫某支付了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後代某與孫某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代某以孫某和某保險公司為被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二被告連帶賠償其除醫療外的住院期間誤工費、護理費、生活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後續治療費等費用共計14000餘元。

【審理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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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孫某答辯】對原告代某所述的事故發生情況無異議,但認為其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了全保,其已支付了醫療費,現代某主張的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對代某所述的事故發生情況無異議,亦認可肇事車輛在公司投了交強險、車損險及100萬的第三者責任險,且事故發生在承保期限内,但認為代某之傷系其公司承保車輛撞到原告代某的車輛後代某的車輛又撞到代某所緻,故應由代某車輛承保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内進行賠償後不足部分再由其公司進行賠償。

争議焦點:

代某因傷造成的損失是否應由直接撞傷代某的靜止車輛投保保險公司賠償後再由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審執結果】

宣威法院經審理認為:

①停放車輛相當于民法上的普通“物”。

本案中,事故發生時,原告代某所有的面包車停放在修理店門前,車輛處于靜止狀态,既沒有發揮車輛的運輸、行駛功能,也沒有對他人及車輛帶來危險,此時的車輛無異于民法上的普通“物”。被告孫某駕駛的車輛撞到原告處于靜止狀态的車輛,無異于撞到其他普通物,造成事故的原因力依然是孫某所駕車輛的行為所緻;

②停放車輛經認定無責任。

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孫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代某無責任,即代某處于靜止狀态的車輛在本次事故中沒有責任,故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應由原告所有的面包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先行承擔賠償責任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③肇事車輛在承保期内,保險公司應在責任限額内進行賠償。

被告孫某所駕車輛肇事時在某保險公司的承保期間内,對代某因該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某保險公司應先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内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侵權人孫某賠償。故在依法計算代某的損失後判決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内賠償代某除醫療費外的住院期間誤工、護理、營養等費人民币9000餘元。

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保險公司主動履行了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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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參照适用本解釋的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可見,認定交通事故的關鍵在于車輛是否處于通行狀态,是否是法律意義上的“肇事車輛”,承保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關鍵在于投保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責任,因交通事故引發的賠償案件中如何正确理解和看待這兩點,在正确處理該案案件中顯得尤為重要。

來源:宣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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