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财産的,房屋的的所有權形式是公有,而出售共同房屋時,是需要配偶同意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三條:不動産或者動産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九條: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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