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地墜亡事件責任?為了追求舒适的居住環境在房屋裝修方面,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建築工地墜亡事件責任?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為了追求舒适的居住環境
在房屋裝修方面
人們大多舍得投入
但如果裝修工人在裝修時
發生意外傷亡
誰需要擔責?
01 案情回顧
被告李某與被告上高某裝修公司簽訂了《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書》,将其住宅裝修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給被告上高某裝修公司。
王某在入職被告上高某裝修公司後,就被安排負責被告李某的高層住宅裝修。2021年某日18時許,王某在發現案涉房屋廁所一扇窗戶需要修繕後,獨自前往該房屋進行修繕,後不知何故墜落至六樓,經醫生搶救無效後宣布死亡。事故發生後,因對死者王某的賠償責任存在争議,引發糾紛。
被告裝修公司認為,事故發生時王某已離職,其在事故當日所做的工作為其承接的私活,不應由公司承擔責任。被告李某認為,其已将住宅裝修全包給裝修公司,王某的死亡與其無關,故也不應承擔責任。
02 法院審理
法官審理認為,被告李某與裝修公司簽訂《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書》,将住宅裝修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給裝修公司,雙方構成承攬合同關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了承攬關系中的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李某選任具備合法資質的裝修公司裝修,不存在選任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裝修公司雇傭王某負責案涉房屋的裝修事宜,雙方形成個人勞務關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了個人勞務關系中的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王某在提供勞務活動中不慎墜亡,裝修公司作為接受勞務一方,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裝修公司辯稱王某事故時已離職,與事實不符,另未提供證據證實事故時王某在接“私活”,故法院對其主張不予采納。
綜上,對于王某損失,裝修公司作為接受勞務一方,未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承擔70%的賠償責任。王某作為長期從事裝修工作的專業人士,在提供勞務作業時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對墜亡亦存在過錯,自負30%的責任。
03 法律分析
勞務關系與承攬關系如何區分呢?
一、看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服從的關系。承攬關系中雙方當事人始終處于平等的地位,承攬人在完成工作的過程中具有獨立性,提供的是一種獨立性勞動,并不存在支配服從的關系。而雇員對于工作如何安排沒有自主選擇權,雇員接受雇主的管理,支配。雇主可以随時安排指揮雇主的工作,身份上具有隸屬性。
二、看工作者是否自帶勞動設備等。一般情況下勞務關系中雇員隻提供自身的勞動能力,不需要提供設備。而承攬人要自己提供設備以便創造有利的勞動條件順利完成勞動成果。但是這裡也要注意,有的雇員在雇主沒有相應工具的時候也會協商自帶工具,所以也不能單一片面的理解,要結合其他方面綜合認定。
三、提供工作的一方提供的内容不同,勞務關系中,雇員提供單純的勞動力,一般是繼續性提供勞力,以滿足雇主的需要。在承攬合同中,承攬方則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勞動成果,一般是一次性提供勞動成果。
四、是定期給付勞動報酬還是一次性結算勞動報酬,承攬關系中承攬人的報酬一般是一次性結算報酬。
文章來源:廣東普法綜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中國應急管理報、中國普法
來源: 石家莊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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