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某項内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1、勞動報酬;
2、工作時間;
3、休息休假;
4、勞動安全與衛生;
5、補充保險和福利;
6、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7、職業技能培訓;
8、勞動合同管理;
9、獎懲;
10、裁員;
11、集體合同期限;
12、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
13、履行集體合同發生争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14、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15、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内容。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讨論通過。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