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回收物,是指廢紙張、廢塑料、廢玻璃制品、廢金屬、廢織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環利用的生活廢棄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廢電池、廢燈管、廢藥品、廢油漆及其容器等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
(三)濕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廢料、剩菜剩飯、過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綠植、中藥藥渣等易腐的生物質生活廢棄物;
(四)幹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廢棄物。 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标準,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置利用需要予以調整。
垃圾分類:垃圾分類,一般是指按一定規定或标準将垃圾分類儲存、分類投放和分類搬運,從而轉變成公共資源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分類的目的是提高垃圾的資源價值和經濟價值,力争物盡其用。
垃圾在分類儲存階段屬于公衆的私有品,垃圾經公衆分類投放後成為公衆所在小區或社區的區域性準公共資源,垃圾分類搬運到垃圾集中點或轉運站後成為沒有排除性的公共資源。從國内外各城市對生活垃圾分類的方法來看,大緻都是根據垃圾的成分、産生量,結合本地垃圾的資源利用和處理方式來進行分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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