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是指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原則上緻使債的關系消滅的事實。
廣義的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兩個法律上的資格,歸屬于同一人,因混同導緻權利或義務消滅。包括三種情形:
(1)所有權與他物權歸屬于同一人;
(2)債權與債務歸屬于同一人;
(3)主債務與保證債務歸屬于同一人。
在第一種情形,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因為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物權是以所有權的一定權能為内容,為所有權上的負擔而限制所有權,且均為在所有人的物上設定的權利,如其與所有權混同,所有權上的負擔即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
在第二種情形,當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時,勢必自己向自己請求給付,且自己應向自己履行債務,顯然沒有意義,其債之關系應即歸于消滅。
在第三種情形,主債務與保證債務同歸于一人時,保證債務被主債務吸收而消滅,這是由強勢義務吸收弱勢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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