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簡易程序适用的條件: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3、被告人對适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适用簡易程序審判:(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适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适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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