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征稅範圍
一征收範圍的一般規定增值稅的征收範圍包括銷售包括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
二征收範圍的特殊行為1。 視同銷售貨物行為以下八種行為在增值稅法中被視同為銷售貨物,均要征收增值稅
1 将貨物交由他人代銷;
2 代他人銷售貨物;
3 将貨物從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縣市除外;
4 将自産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 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對其他單位的投資;
6 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 将自産、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8 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2。 混合銷售行為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即為混合銷售行為。
3。 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行為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别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 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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