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可以将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将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的;以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轉移财産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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