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車年限是從車輛注冊登記之日開始算的,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2、《機動車強制報廢标準規定》中規定:
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1)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2)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3)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6)專用校車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8)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挂牽引車和全挂牽引車)使用15年;
(9)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10)全挂車、危險品運輸半挂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挂車20年,其他半挂車使用15年;
(11)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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