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内就财産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财産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财産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對于漏分财産比較容易處理,當事人應當三年内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按照婚姻法的夫妻财産制度來處理就可以讓當事人得到比較公正、理想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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