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不發工資,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讓勞動監察大隊介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别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标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币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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