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照停止或者被停止使用超過2年會徹底注銷。根據公安部的有關規定,駕照被注銷未超過兩年,考試科目一合格後可以恢複駕駛證資格。但超過兩年後,駕駛證就注銷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以下簡稱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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