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對合同訴訟地的确定作了明确規定: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民事訴訟中,一般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則,即原告起訴時,應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而在合同糾紛中,則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哪個法院來管轄,這在法律上稱為“約定管轄”或者“選擇管轄”。此外,因為合同糾紛可以适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的原則,在合同中選擇适當的“合同履行地”,實際上也能夠起到“選擇管轄”的效果。
3、選擇一個對自己有利的法院來管轄案件,其意義顯然不僅僅是為節省費用。考慮當前不可避免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等一些因素,選擇管轄,還可能對案件的最終判決及執行都産生較大的影響。尤其是涉外案件,選擇由國内法院管轄還是由外國的法院管轄,其中區别就更加顯而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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