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9月1日起,試行6年以内的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面包車、7座及7座以上車輛除外)免檢制度,每2年需要定期檢驗時,車主提供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征證明後,處理完交通違法、交通事故後,可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門申請領取檢驗标志,無需到檢驗機構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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