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農民對征地補償不滿的解決方法有:
1、一般情況下,如果對征地補償不滿意,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協調。
2、如果協調不成功的,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進行裁決。
3、如果是非正常征地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材料至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
4、對土地征收補償不滿,現階段農民可運用土地補償标準争議裁決機制,解決土地補償标準争議。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根據該款規定,征收土地時必須補償,補償标準的基礎是土地的原用途,也就是按照征用前利用土地能給土地權利人帶來的收益進行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産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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