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即受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而與要約人成立合同,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有效的承諾,須具備以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要約和承諾是一種相對人的行為,因此,承諾必須由被要約人作出,被要約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約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權的代理人,兩者的承諾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諾必須是在有效時間内作出,所謂有效時間,是指要約定有答複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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