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持械聚衆鬥毆的。聚衆鬥毆,緻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一是管制刀具、二是持械都屬于兇器,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也有相關的規定。 無論違法、還是犯罪,隻要是手持兇器,法律視為情節特别嚴重,在一般的情況下,手持兇器與違法犯罪的目的、動機關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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