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标準包括: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準發放津貼;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準發放。
高溫津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産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産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适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标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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