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産企業向受理部門提出申請材料,受理部門審查企業申請材料,五個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出具書面通知,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組織生産加工企業生産必備條件進行現場核查。生産條件現場審查。核查組對現場核查合格企業進行現場抽樣,檢驗機構15日内完成發證檢驗(檢驗項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對核查組的審查報告進行審查,将符合發證條件企業名單及相關材料彙總上報。審定企業申請材料和審查結果,作出準予或不準予許可決定。10個工作日内頒發食品生産許可證并送達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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