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生産、銷售假藥罪除了按犯罪所得數額進行量刑外,還會依據造成的危害後果進行量刑,數額隻是量刑的因素之一。
【法律依據】
《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生産、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一)生産、銷售的假藥以孕産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二)生産、銷售的假藥屬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三)生産、銷售的假藥屬于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
(四)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産、銷售假藥的;
(五)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生産、銷售用于應對突發事件的假藥的;
(六)兩年内曾因危害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七)其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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