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和欠條如果約定了還款日期則兩者的訴訟時效沒有區别,都是從其單據注明的還款日期開始3年。如果單據上沒有寫明還款日期,那麼借條和欠條的訴訟時效時間是有區别的。
對于沒有注明還款日期的借條,債權人可以随時要求債務人還款,訴訟時效從債權人主張自己權利之日起中斷,但是債權人如果從借款之日起20年内不主張權利則債權人将喪失勝訴權。
而對于欠條來說,債權人雖然也可以随時要求債務人還款,訴訟時效也是從債權人主張權利之日起3年。但是從出具欠條之日起3年内,債權人不主張權利的,将喪失勝訴權。也就是說,借款與欠款如果均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借款最長的訴訟時效是20年,而欠款隻有3年。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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