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夾層關于公用面積規範規定:
住宅建築内的技術層(放置各種設備和修理養護用),層高超過2.2米的,按技術層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如果沒有超過2.2米(2.2米本身也沒有超過2.2米)就不算建築面積。
公用建築面積分攤的基本原則在該《規定》第五條有明确規定:
(一)商品房公用建築面積的分攤以幢為單位。每套商品房應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按其套内建築面積占該幢樓各套套内建築面積之和的比例确定。
(二)為整幢商品房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該幢樓各套商品房分攤;為局部範圍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攤。多次分攤公用建築面積的,分别計算分攤系數。各套商品房應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為各次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之和。
(三)公用建築面積分推後,不劃分各套商品房攤得建築面積的具體部位,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變原設計的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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