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成員國的國内法,包括成員國的公法和私法。
2、成立歐盟及其前身歐共體的國際條約以及後續修改的一系列條約,如《建立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布魯塞爾條約》等。
3、條例,它具有普遍意義,各個組成部分都具有約束力,可以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員國。
4、指令,它所規定的應達到何種結果的要求,對任何接受指令的成員國都具有約束力。
5、決定,它僅對所下達的有關對象具有拘束力。
6、法的一般原則,一系列新的原則,規則是歐盟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7、判例,歐盟法院的判例在綜合大陸法系和海洋法系的國内法特點之上發揮出其獨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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