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存續期間,雙方因為共同生活、共同經營,以及為了撫養非婚生子女而發生的債務,應作為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償還責任。一方為了自己生活或經營而發生的債務,應由一方自己承擔。
以具有特定目的的贈與來解釋解除婚約後的贈與物返還問題比較妥當。
不過,在此還應注意三個問題:
一是婚約期間一方在平常消費中對第三人的給付不應視為對他方的贈與。
二是贈與物價值不大且已被消耗的,贈與人不應再要求返還。
三是價值大的贈與物,受贈人已經處理的,應向贈與人折價償。
以訂立婚約為名騙取他方财産的,不僅應當返還财産,構成詐騙罪的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财産不足清償的,或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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