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包括使用人,在挪用人與使用人相分離的情況下,非國家工作人員也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歸他人使用,使用人(非國家工作人員)與挪用人(國家工作人員)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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